拆遷安置計畫




本案拆遷安置計畫包含地上物之拆遷計畫、合法建築物之補償與安置、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補償與安置。拆除

一、 地上物拆遷計畫

(一) 拆除方式及面積
本案地上物之拆除擬由實施者統一代為拆除,擬拆除戶數計有65戶,其中合法建築物40 戶,其他土地改良物19 戶,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戶6 戶,總拆除樓地板面積5,633.923㎡。

(二) 拆除工程費用
合法建築物、其他土地改良物及舊違章戶之拆除費用單價為750 元/㎡,總拆除樓地板面積5,633.923㎡,地上物代為拆除工程費用合計為4,225,442 元。

(三) 預計拆除時程
1. 拆遷公告及通知
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8 條、第19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日起10 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其應領之補償金額、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及預定
公告拆遷日。如地上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

2. 公告拆遷日
本案公告拆遷日為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90 天,地上物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公告拆遷日起30 日內應自行搬遷,並將地上物騰空點交予實施者。逾期未搬遷者,實施者得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臺北市政府代為遷移。

3. 地上物拆除
權利變換計畫發布日起第120 天為搬遷截止日,截止日之後開始拆除地上物,預計60 日內拆除完畢。若實施者已取得本案拆除執照,對於搬遷截止日期前已騰空點交之地上物,得視當時情況提前進行拆除工程。

二、 合法建築物之拆遷安置

本案為降低共同負擔費用,實施者未編列合法建築物殘餘價值補償費,而於拆遷期間由實施者發放租金補貼及搬遷補貼費,由現住戶暫時自行覓地居住。

(一) 法令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 條規定,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得提列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含租金補貼)。

(二) 合法建築物之認定
本案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之認定,以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完竣者為原則,共計40 筆建號。

(三) 拆遷安置費
本案拆遷安置補償費合計為15,798,968 元。

1. 拆遷安置補償標準
本案拆遷安置補償費包含租金補貼及搬遷補貼費。

(1) 租金補貼
本案更新期間將由住戶自行在外承租房屋暫住,並由實施者編列費用,依謄本面積計算,二樓以上住宅按月發給租金補貼每坪500元,一樓之住宅店面按月發給租金補貼每坪680 元,預估期間為24個月,約需14,628,968 元。

(2) 搬遷補貼費
每一門牌編定,發給3 萬元之搬遷補貼費,共39 戶門牌編定,合計,170,000 元。

2. 拆遷安置補償發放對象
拆遷安置補償發放對象為本案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

(四) 合法建築物補償金發放時程

本案配合拆遷安置補償費之發放,於公告拆遷日前,配合搬遷並完成房舍騰空點交予實施者後發給之,一次發放壹年壹拾貳張即期支票,最後一年將視工程進度給付,逾期未領者,實施者依法辦理提存。

三、 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補償

(一) 法令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 條規定,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由實施者依工程性質需要或相關法規規定,酌予編列必要之費用。

(二) 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認定
其他土地改良物之認定,以更新單元內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非占有他人土地之建築及附著於合法建築物之增建部分為原則,其中未登記之非占有他人土地之建築計有2 戶,另有16 戶合法建築物頂樓有增建建物。

(三) 拆遷補貼費
本案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費合計為9,504,550 元。

1. 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標準
本案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參考「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以實測面積計算。

2. 拆遷補貼發放對象
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發放對象為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之非占有他人土地之建築,以其所座落地號之土地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而附
著於合法建築物之頂樓增建部分,以其所附著之合法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

(四) 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發放時程
本案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貼費發放時機,於公告拆遷日前,配合搬遷並完成房舍騰空點交予實施者後發給之,逾期未領者,實施者依法辦理提存。

四、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

(一) 法令依據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1 條及第41 條規定,擬定舊違章建築戶處理方案,並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另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以現地安置、異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方式安置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二) 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戶之認定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以民國77 年8 月1 日以前興建完成者為限,本更新單元內共有6 戶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三) 拆遷安置方式說明
1. 申請安置面積
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實施者以現地安置或協議以現金補償基地內核計之樓地板面積。各戶所需之安置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地區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93.9㎡。

2. 可申請分配價值
可申請分配價值
=〔申請安置面積×二樓以上平均單價〕-應負擔費用
(1) 申請安置面積:依據「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 條第2 項第6 款規定,以實測面積為準,但不得超過當地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93.9㎡。

(2) 二樓以上平均單價:依據權利變換階段所評定之更新後價格為準。

(3) 應負擔費用=申請安置面積×更新費用單價

(4) 更新費用單價=更新費用÷更新後總產權面積

(5) 更新費用: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3 條規定,含工程
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及管理費用。

3. 差額價金找補
如實際分配之整戶面積多於或少於安置面積時,以現金互相找補,其計算方式如下:

差額價金=分配單元之價值-可申請分配價值

差額價金找補之繳納,於實施者通之日起30 日內繳納或領取。若未於期限內繳納者,將由登記機關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於其獲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之謄本其他事項,至繳清差額價金止。

(四) 拆遷補償處理情形

1. 處理情形

更新單元內6 戶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中,其中和伯公廟已與管理人達成協議,以現地安置方式處理,未來將配合更新單元整體規劃設計,於基地西側鄰興隆路二段25 巷41 弄旁重新新建。

另座落於415-3 地號之5 戶舊違章建築戶(包含興隆路二段25 巷6號、8 號、10 號、12 號及14 號等5 戶),為配合本更新事業進行,原使用人均已搬離,為無人使用之空屋,目前由實施者與所有人簽訂安置協議,原則以現地安置可申請分配價值計算補償金之方式處理,並不列入共同負擔。

2. 補償金發放時機
本案舊違章建築戶現金補償時機,於完成房舍騰空點交予實施者後七日內一次發放完畢。